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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衡论点:历次《刑法修正案》及《刑法》中涉及证券犯罪内容的述评

来源:云南棋牌平台

发布时间:2021-01-07

浏览次数:649

    证券期货市场涉及面广,牵动的利益巨大,因此一直是各类犯罪的高发区。因此各国刑法对涉及证券期货犯罪的个人和单位,均有很多法条明确其罪罚。中国人大也多次通过颁布《刑法》和《刑法修正案》的方式,不断出台打击证券期货犯罪。棋牌平台 总结如下:

    2020年12月26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加重了对欺诈发行、严重财务造假和中介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罪罚;但自202131日才施行。

    此前,2009928日通过并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犯罪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证券从业人员。

    2006629日通过并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则新设了董监高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199912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一)》对单位和个人擅设证券机构、内幕交易、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明确了罪罚。

    目前中国《刑法》中涉及证券犯罪及其相应处罚的主要是第160条欺诈发行罪、第161条财务造假罪、第169条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74条擅设证券期货机构罪、第180条内幕交易罪、第181条编造传播虚假证券信息罪、第182条操纵证券市场罪、第225条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罪和第229条中介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罪。

1.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涉及证券犯罪的部分

    2020年12月26日通过,20213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主要对欺诈发行和财务造假与中介责任明确了罪罚。

1)第-单位及个人欺诈发行的罪罚

    将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修改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第九条-单位及个人财务信息造假的罪罚

    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第二十五条-中介机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罪罚

    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2009年《刑法修正案(八)》中涉及证券犯罪的部分

    2009928日通过即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内幕交易明确了罪罚。

1)第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交易的罪罚

    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中涉及证券犯罪的部分

    2006629日通过即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董监高及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侵害上市公司利益明确了罪罚。

1)第九条-董监高及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罪罚

    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操纵证券交易的罪罚

    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4. 1999年刑法修正案(一)中涉及证券犯罪的部分

     199912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一)》对单位和个人擅设证券机构、内幕交易、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明确了罪罚。

1)第三条-个人和单位擅设证券机构的罪罚

     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交易的罪罚

     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3)第-编造并传播虚假证券信息的罪罚

     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为:“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第六条-个人和单位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的罪罚

     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第八条-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的罪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

5.棋牌平台 的期待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欺诈发行的处罚标准,对欺诈发行不但可以最高判5年以上,对财务造假最高可以判5-10年,而且“并处罚金”意味着终结了以往最高罚60万元的可笑法条,对组织实施欺诈发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处募集资金20%-100%的罚金也很有震慑力;对中介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最高判5-10年并处无上限罚金、对中介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所出具文件有重大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最高判处3年并处无上限罚金;这些都是证券市场期待已久的,但关键是执行,也就是证监会如何查处并移交司法、公安机关如何侦办执行、检察机关如何起诉、人民法院如何判决!

    从以往《刑法》及《刑法修正案(一)、(六)、(八)》的实际执行情况看,还是存在着“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的情况,很多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内幕交易、实际控制人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编造和传播虚假证券信息、操纵证券价格的刑事犯罪仅仅被证监会处于行政处罚就轻轻放过,而没有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被查处的是少数,更多的还是逍遥法外。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这次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里面,对欺诈发行,也设定了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财务造假,也设定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人员,还设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作为定罪量刑先决条件,因此今后还要看具体“两高司法解释”如何界定这些入罪量刑的先决条件,否则大多数欺诈发行和财务造假依旧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实际上,大家看以往的刑法修正案中涉及证券犯罪为啥并没有被追究刑责,原因就是入罪的先决条件往往都是情节严重的”和“情节特别严重的

     棋牌平台 期待也相信只要社会各方面更加重视和关注证券犯罪的危害,这些情况都会得到逐步得到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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